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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4〕74号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为有效减少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隐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在用危险品液体货物罐车必须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根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危险品液体罐车应当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否则是不合格产品。五部门通知要求,危险品液体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要采取发布公告或者逐车落实的方式,按期分批通知罐车使用单位回厂免费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并承担由此支出的合理开支。
今后,新生产危险品液体罐车均应装有紧急切断装置,未按规定安装的,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予以召回,并严格追究生产企业法律责任。
五部门要求,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辖区内危险品液体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严格督察,集中进行整改,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其中,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危险品液体罐车年审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危险品液体罐车,年审一律不予通过,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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